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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优秀律师代理 张承忠律师供应

信息介绍 / Information introduction

问律师 一,如婚后房屋管理机构颁发房产证时该房屋登记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则该房屋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物权法》第九条一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福田优秀律师代理。”房屋作为主要的不动产表现形式之一,其物权权利的确认以合法登记为准,即登记产生法律效力,否则购房人享有对该房屋的债权期待权,即房地产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该房屋,福田优秀律师代理,购房人能依法追究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福田优秀律师代理,而不能基于对物权权利保护,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二,如婚后房屋管理机构颁发房产证时,该房屋登记在购房人的名下,则该房屋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深圳找债权债务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福田优秀律师代理

问律师 办理婚姻登记之前,一方用个人的婚前财产且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购置房屋,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该房屋登记于购房者个人名下,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银行的,该房屋依旧属于购买者一方的个人财产。实践中,购房一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依法享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以及产权过户的权利,房屋管理部门也应依法协助及时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实际生活中,房地产开发商交易的标的多为未建的房屋即期房,而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产权证的对象是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故房屋购买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就能同时领取该房屋的产权证书,那么是否意味着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应视情况而定: 龙华企业律师在线咨询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找张承忠律师。

指导性案例 问律师 09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关键词】交易习惯;离婚;共同之债 【裁判规则】 双方间交易习惯的存在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以之前一次交易往来模式与本次交易往来模式相似,不得认定存在相应交易习惯。夫妻离婚后生活交往及经济往来仍较为密切的,一方举债不宜认定由该方承担,也不宜认定由双方连带承担,而应认定为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 【来源】李佳诉李某全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16)津民申526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7期。

问律师 关于夫妻协议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对离婚协议反悔或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是一种情况。另外还有其他类型的纠纷,如: 1、要求分割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审查是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审查。至于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婚姻登记部门自然无从知晓。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为了省事或不注意,经常会在离婚协议中遗漏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像这些遗漏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在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 老赖欠钱不还,就找张承忠律师专业处理。

问律师 7.因房产新政和违约行为共同作用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李某诉黄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受到房产新政和违约行为共同作用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需考虑房产新政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认定承担违约责任数额。案号:(2011 )浙甬民二终字第692 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总第81 辑(2012.3)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咨询代理。福田张承忠律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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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 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   1、《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田优秀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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