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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案件刑事辩护收费 欢迎咨询 李群律师供应

信息介绍 / Information introduction

案件事实辩护: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浦东新区案件刑事辩护收费,浦东新区案件刑事辩护收费。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浦东新区案件刑事辩护收费。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浦东新区案件刑事辩护收费

在辩护活动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是行使辩护权的关键和中心,只有各方位了解案中的证据材料,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十分重视这一环节,为实现律师的知情权建立了证据开示制度,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充分的机会和条件,但刑事诉讼从立法到实务,辩护律师的该项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即使是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限制有加。浦东新区案件刑事辩护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体现其与司法机关享有平等地位的极重要的方面。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一开始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两院三部一委"发布的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要求"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害品犯罪、贪图便宜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这里的"应当"是要求办案机关必须在四十八小时或五日以内作出安排。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尚未得到认真的落实,具体表现在:办案机关以种种借口无限拖延;非涉密案件还要层层审批;不允许单个律师会见;以本案涉及**为由不准会见;在会见场所秘密安装摄录设备;限定会见时间和次数,控制问话内容等,使律师在行使法律赋予的会见权时步履维艰,会见制度形同虚设。

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主要涉及程序性问题。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书证、物证照片、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报告、侦查实验报告等等。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各方位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视频资料部分,这部分材料在前几年的刑事诉讼卷宗中没有,近几年由于对极高检察院、公安部都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要全程录音、录像,所以才有了这部分内容。一般没有**的卷宗,通常以光盘的形式随卷移送。刑事案件实际状况而言,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进行辩护的比率并不高。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主要是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主要是检察机关起诉时提交法院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等)。”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程序性辩护极广、有效的展开,首先有赖于法律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充分肯定。浦东新区案件刑事辩护收费

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浦东新区案件刑事辩护收费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案件,不具有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空间,因此不需要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而对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则更需要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达到减轻处罚的结果,因为这样的案件是需要具备特定的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方可对其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往往可以把刑罚从对应量刑幅度中的极高一档降低到极低一档,比如将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量刑幅度,通过刑事和解减轻为有期徒刑三年。浦东新区案件刑事辩护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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