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适用非监禁刑等的书面意见。律师在拟定辩护方案后,应将具体观点书面化、系统化,形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的书面意见。实践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辩论的机会有限,刑事辩护词是表达律师观点的重要载体,是辩护的重要组成内容。刑事辩护词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上海好的刑事辩护咨询、以法律为准绳”。辩护律师的立场与公诉人、审判人员显然不同,上海好的刑事辩护咨询,但同样需要实事求是地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的辩护,不得随意歪曲事实,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适用规则和内涵,上海好的刑事辩护咨询。 高水平的律师更是不愿参与刑事诉讼,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上海好的刑事辩护咨询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明确提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哪些证据内容证明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这样的证明能够得到哪些证据的印证,从而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 其次,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只要证据中存在疑问,不论该疑问是对证据能力的根本否定还是对证据能力提出质疑、降低该证据的证明力,刑事刑事辩护律师都应当质证到位。在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方面,刑事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职业的习惯和技能决定了刑事刑事辩护律师比法官、公诉人更有优势。上海好的刑事辩护咨询案件事实辩护: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辩护实践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一开始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两院三部一委"发布的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要求"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害品犯罪、贪图便宜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这里的"应当"是要求办案机关必须在四十八小时或五日以内作出安排。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尚未得到认真的落实,具体表现在:办案机关以种种借口无限拖延;非涉密案件还要层层审批;不允许单个律师会见;以本案涉及**为由不准会见;在会见场所秘密安装摄录设备;限定会见时间和次数,控制问话内容等,使律师在行使法律赋予的会见权时步履维艰,会见制度形同虚设。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
程序性辩护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维护诉讼程序的尊严。诉讼程序的尊严有赖于人们对其的尊重和遵守。程序性刑事辩护的存在,使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现象成为刑事辩护的对象,对于促进人们重视并遵守诉讼程序,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与刑事实体性辩护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辩护,刑事程序性辩护对于"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和观念的纠正,对于实现刑事程序所应有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职权机关的行为等价值,具有直接的、积极的意义。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上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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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应是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但根据以往对刑事辩护的解释,这类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的辩护,一般不予认可。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所规定的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虽然并未明确排除程序性的事实和法律,然而,人们对此均理解为,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证据;而"法律"则*是指刑事实体法律。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对这种理解的认可。因此,程序性辩护尚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效的辩护方法。单一的实体性辩护方式,有使刑事辩护的极广存在受到怀疑的危险。在只重视实体性辩护的前提下,人们往往是从防止可能出现的实体性错误来强调辩护的重要性。上海好的刑事辩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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