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新城区网络公司代理记账怎么弄、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新城区网络公司代理记账怎么弄、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新城区网络公司代理记账怎么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高管人员取得报酬,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内所得,但对担任董事、监事、高层管理职务的无住所个人(以下称高管人员),其境内所得判定的规则与一般无住所雇员不同。高管人员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地点流动性较大,不宜简单按照工作地点划分境内和境外所得。对此,《公告》规定,高管人员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报酬,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税。对高管人员取得不是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报酬,仍需按照任职、受雇、履约地点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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