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进程,根据市**修订发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0]55号),制定财税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财税政策内容:
(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以下财税扶持政策: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3、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购买转化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按规定交纳契税,其中50部分由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实施财政贴费。
4、市和区、县**设立专项资金,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贴息或融资担保。
(二)对本市企事业单位投资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以下财税扶持政策:。。。。。。。。。。。。。。
2.近3年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及相关付费凭证;
3.近2年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4.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5.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
(四)财务状况证明文件: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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