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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外观设计专利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供应

信息介绍 / Information introduction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武汉外观设计专利,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武汉外观设计专利,要低一些,武汉外观设计专利,多数***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 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也即独占性。它是指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区域(法律管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产品;对于外观设计,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产品,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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