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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实用新型专利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供应

信息介绍 / Information introduction

**(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对“**”这一概念,尚无统一的定义,其中较为人们接受并被我国**教科书所普遍采用的一种说法是:**是专利权的简称,武汉实用新型专利。它是由**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武汉实用新型专利,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武汉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我国专利法将**分为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是***主管全国**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知识产权局 [1]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1980年经***批准成立,1998年***机构**,中国专利局更名为***知识产权局,成为***的直属机构,主管**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其中,***知识产权局下设***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一般均设有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一个***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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