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行办理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有什么区别吗?哪种方式更快些?两种途径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方面并无差别。其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提交的书件、文件递交和送达方式稍有差别。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安徽代办商标上海,自行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生联系。在提交的书件方面,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安徽代办商标上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代理机构可以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安徽代办商标上海、邮寄递交或通过快递企业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在文件送达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文件是送达当事人。
商标注册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zuzhi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
3.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代理委托书;
5.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如:肖像权人授权书,集体、证明商标的材料)。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diyi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在此背景下,诞生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该体系为申请人提供了不同于上述逐一国家注册的申请途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由《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为《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为《马德里议定书》)构成。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低成本、***率、易操作的申请途径,申请人只需用一种语言,交一份申请,向一个局(即国际局)缴费,就可以向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后,与该商标国际注册有关的后续业务也只需在国际局办理一项程序、缴纳一笔费用即可完成登记。我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5年加入了《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因此,在我国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应当遵循上述两个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在《商标法》修改前,与商标国际注册相关的国内规范性文件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号令,即《马德里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由于7号令是***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影响力有限,不利于充分发挥通过马德里途径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势。同时,法院审理案件时也不能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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