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保价包裹,应预先向寄件人收取下列资费: (1)本篇内所规定的资费; (2)寄发费:可自行规定,但不得超过公约第26条第1项第(16)款规定的挂号费;如国内规定的资费更高时,可按相应的国内业务资费收取;在特殊情况下可收取比较高不超过3.27特别提款权的资费; (3)普通保价费:每保价65.34特别提款权或65.34特别提款权以下的,比较高额为0.33特别提款权,或按保价额级别收取0.5%,或在国内业务资费高于该款额时按国内业务资费收取。 2.此外,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的邮政可以收取一项“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费”但这项资费与普通保价费的总和不得超过第1项第(3)款所规定的比较高资费额。 3.此外,各邮政如对保价包裹采取特别安全措施,可根据国内规定向寄件人或收件人收取特别资费。 第13条 脆弱包裹,上海邮政包裹清关代理费用、过大包裹 对脆弱包裹和过大包裹,应收取一项比较高等于基本资费50%的附加资费,如国内业务资费高于该款额时,可按国内业务资费收取,上海邮政包裹清关代理费用,上海邮政包裹清关代理费用。如果包裹既是脆弱的又是过大的,上述附加费只能收取一次。但这类包裹的航空附加费不应有任何增加。 第二节 各类包裹的资费和税款
2.这个***的邮政应与运输部门共同协商,保证这些部门能够***执行本协定的各项规定,特别是有关包裹互换业务组织方面的规定。这些部门与其它缔约国邮政间和国际局的一切联系,均应通过该邮政居间办理。 第4条 包裹种类 1.“普通包裹”:无须按照第2项和第3项规定办理任何特种手续的包裹。 2.其它种类的包裹有: (1)“保价包裹”:申报保价额的包裹; (2)“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包裹”:寄件人在交寄时申请承担在投递时所应缴付的全部邮费和税款的包裹。除不接受此项申请手续的***外,该项申请在交寄包裹时或交寄后直到投交收件人之前,都可提出; (3)“代收货价包裹”:需代收货价并按代收货价邮件协定办理的包裹; (4)“脆弱包裹”:内装容易破损的物品,需特别小心处理包裹;; (5)“过大包裹”包括下列几种: a.超过第21条第1项规定尺寸或各邮政商定尺寸限度的包裹; b.其形状或结构形式使它不能与其他包裹一起装运或需予以特别处理的包裹; c.对于符合第21条第4项规定条件的包裹,各邮政可自行决定是否视为“过大包裹”。 (6)“邮政公事包裹”:有关邮政公事并按照第17条所规定条件互寄的包裹;
投递的一般规定和保管期限 1.一般情况下,包裹应按寄达国的现行规定尽快投交收件人。如果不实行按址投递,应尽可能在包裹到达后立即通知收件人。 2.通知收件人包裹已经到达之后,相关包裹应从通知单发出的次日起保管十五天至多一个月,等待领取。如果寄达邮政国内规章许可,这一期限可以例外地延长到两个月。如果寄件人根据第29条第1项第(1)款、第(3)款第b目和第(4)款的规定,要求再通知收件人一次,本项中规定的保管期限可以延续。 3.当包裹到达后无法通知收件人时,保管期限应与寄达国国内规章所规定的期限相同。这个期限对存局候领的包裹也同样适用,从收件人可以领取相关包裹的第二天起,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如寄件人用寄达国通晓的文字要求把包裹在较短的时期内退回,应予照办。 4.遇有改寄时,第2和3项所规定的保管期限与适用于应由新寄达局投递的包裹。 第27条 快递包裹的投递 1.快递包裹或寄达通知单*派专人试投一次。 2.如果试投无效,该包裹不再作为快递包裹处理。 第28条 回执 包裹的寄件人可按公约第55条规定索取回执。但各邮政可按照其国内规定的限制办法,只对保价包裹办理回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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