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位于北京,某员工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长安区服务好的代理记账承诺守信,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长安区服务好的代理记账承诺守信,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长安区服务好的代理记账承诺守信。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计算抵扣。
问:某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假设2019年6月其在某酒店召开产品推广会,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餐费和场地租赁费三张**发票,请问三项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吗? 答:39号公告规定第七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例中,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的**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取得餐费的**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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