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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辩护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供应

信息介绍 / Information introduction

辩护制度萌芽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随州辩护。当时,在审判活动中,由于实行“弹劾式诉讼”,被告人和控告人享有同等权利,法院处理案件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后来,随州辩护,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一些被称为“保护人”“雄辩家”“辩护士”之类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他们参加到诉讼中替被告人反驳无根据的指控,并给被告人提供某些法律上的帮助,从而使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趋于合理,随州辩护。《十二铜表法》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这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辩护制度的**早雏形。它的出现,既适应了古罗马***法制建设的需要,又反映了平民阶层***斗争的重要成果,还是奴隶制民主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一、辩护概念: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二、辩护的种类1.自行辩护2.委托辩护3.指定辩护三、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取证据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提出证据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义务:忠于职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遵守法庭规则义务。宣传法制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要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做辩护人,均由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来看,只存在四条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委托的辩护人数**多为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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