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定义为:「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协调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可供河道外—次性利用的大水量(不包括回归水重复利用量)。」细则同时指出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应按流域水系进行分析计算。大江大河及其支流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采用倒扣计算法,即从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中扣除非汛期河道内小生态环境用水量和生产用水量,以及汛期难于控制利用的洪水量。对独流入海及长江、珠江上游部分支流,通过对现有工程和规划工程供水能力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分析,估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在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中,经常遇到要按区域计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问题。按区域计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问题有其复杂性,如果考虑境内地表水可利用水量,得出的结果往往偏离实际情况,容易引起误导。水资源论证是一项技术性论证报告,是为取水许可制度服务的,其论证的目的就是使取水审批更加合理、科学。云南养殖场水资源论证
在规划方案完成阶段,此时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对象非常明确,即是规划的推荐方案和替代方案。由于介入时间晚,此时对规划方案做出重大调整很难,规划水资源论证难于充分参与规划方案的形成和优化,只能在已有的推荐方案和替代方案之间做出选择,或重新提出新方案,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该种介入方式较适合于专项规划,需要对水资源配置、水资源利用做出定量分析、比选,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发现规划中的问题,提出进—步调整和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议与意见。云南养殖场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从而论证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规划方案形成阶段,规划调整的可能性大,规划编制初期纳入水资源论证,那么就有可能从水资源角度提出或优化规划方案,合理开发水资源、以水定发展规模的要求会—直融合于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直至终产生推荐方案,是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理想形式。但是在规划形成阶段介入,面临—定困难,特别是规划编制的周期较长,对于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可能会带来—定的困难;而且该阶段介入,不确定因素较多,往往只能定性评价,很难做出定量估算。该种介入方式较适用于综合规划,此时介入,可以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角度切入,去比较评价不同规划方案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从而达到筛选水资源可行的规划方案。同时,在这一阶段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其结论和建议方便与规划编制部门沟通交流,有利于规划编制部门对规划方案的比选优化过程,从而较好地达到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目的。
规划分析是对城市规划的介绍和分析,重点介绍城市规划中与需水预测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以及规划提出对水资源的需求,如用水规模、取水水源、供水与退水方案等;还应分析规划与主体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有关规划等上层规划的相符性,分析规划与区域内其他现行或已批复同层级规划在水资源方面的协调性。收集整理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基础资料,分析城市水资源状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水功能区水质现状及达标情况;分析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根据城市所在行政区的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管理要求,说明城市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的落实情况。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好之后需要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待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批会。
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下列情况可适用简易程序,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一)利用已有机井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二)已有取水许可证,地下水利用原有机井新增年许可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三)建筑施工期临时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低于5万立方米的。由于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等因素。许多地区的水资源正在遭受严峻的挑战。云南地表水水资源论证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云南养殖场水资源论证
水资源论证是一项技术性论证报告,它是为取水许可制度服务的,其论证的目的是使取水审批更加科学合理,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不只要考虑到建设项目本身取水、用水的需求,而且还要兼顾到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保护,降低管理风险。其重点是根据建设项目取水地点、水工程开发地点水源的保障程度,以水资源的条件来确定经济布局的规模、确定工程建设的规模;用水环节要采取节水措施,力争实现清洁生产;取水和退水要在不损害第三者利益、不损害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前提下,符合水功能区划等。因此,需要进行系统的论证工作。云南养殖场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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