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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检测现场设备 广州市翁迪仪器供应

信息介绍 / Information introduction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4.3.1条 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4.3.2条 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 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200~800Hz)的吸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条 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 表 4.3.4
房间名称
房间体积(m³)
500HZ混响时间(使用状况)(s)
普通教室
200
0,广州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检测现场设备.9
合班教室
500~1000
1.0
琴房
<90
0.5~0.7
健身房
2000/4000/8000
1.2/1.5/1.8
舞蹈教室
1000
1.2
音乐教室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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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10%的变动幅度。
第4.3.5条 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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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未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或者相关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拆除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并采取措施降低能耗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按要求实施节能改造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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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征求《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三)室内隔声防噪。楼板、墙体上各种孔洞均应采取可靠的密封隔声措施,门窗和隔墙隔声性能优良,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应具有减隔振措施。电梯井道、机房不应贴邻卧室,或设置有满足隔音要求的措施。外部噪声源传播至卧室的噪声限值昼间不大于40dB,夜间不大于30dB,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卧室的噪声限值不大于33dB。楼板厚度不小于100mm且隔音构造符合标准要求,现场测量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不应大于65dB。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未在质量保证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或者未在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处房屋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相关专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未对建筑物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尽到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责任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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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发布,1993年***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翁迪公司专业生产混响测定用声级计。广州住宅隔声检测系统

建筑物声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主要包含空气声或结构声。广州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检测现场设备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第二章 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2.0.1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 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第2.0.3条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 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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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翁迪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隔声检测仪器,显微镜,纯水机,拍照台专业化较早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一,公司始建于2015-11-11,在全国各个地区建立了良好的商贸渠道和技术协作关系。公司承担并建设完成仪器仪表多项重点项目,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多年来,已经为我国仪器仪表行业生产、经济等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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