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广州外墙构件空气声隔声检测设备方案,广州外墙构件空气声隔声检测设备方案,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
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通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广州外墙构件空气声隔声检测设备方案。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广州外墙构件空气声隔声检测设备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发布,1993年***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广州外墙构件空气声隔声检测设备方案建筑隔声检测声源箱。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6.3.1条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使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如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冷却塔等)远离客房及其它要求安静的房间。
二、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采用密闭窗(用于有空调的旅馆);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
第6.3.2条 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二、旅馆内的楼梯、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它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功能大厅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如必须设置于上部时,应采取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
三、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应尽可能错开布置。
条件许可时,宜在走廊内采用吸声处理措施,如地毯或吸声吊顶。其平均吸声系数可为0.30~0.40,走廊过长时应设弹簧门分隔。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辐射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绿色建筑运行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混响时间是指在一个封闭的区域内,声源停止后声音“消逝”所需的时间。《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十七条 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和符合实施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的,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以下激励政策:
(一)因采取隔热保温、遮阳、隔声降噪、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技术措施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二)采用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绿色建筑,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比较大不得超过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高于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上浮;
(四)采用比较高等级标准建设的绿色建筑项目,可以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相关单位未编制绿色专篇,或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报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批准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翁迪公司专业解决现场隔声测量掉线问题。广州空气声隔声检测仪器方案建筑隔声主要包括空气声隔声,撞击声隔声和外墙隔声。广州外墙构件空气声隔声检测设备方案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应当制定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产业基地,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市绿色建筑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市、区人民**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生产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予以资助。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绿色建筑与新技术融合发展。
推动新建建筑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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