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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宅隔声检测分析仪器 广州市翁迪仪器供应

信息介绍 / Information introduction

第三节 医院隔声减噪设计
第5.3.1条 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隔声作用。门诊楼可沿交通干道布置,但与干道边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病房楼应设在内院。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道,广州住宅隔声检测分析仪器,室内允许噪声不能达到标准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利用临街的阳台或公共走廊,采取隔声降噪处理措施。
二、综合医院的锅炉房、水泵房,不宜设在病房大楼内,并应距离病房10m以上。如必须设在病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5.3.2条 穿越病房的管道缝隙,必须密封。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密封窗。
第5.3.3条 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4条 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医疗技术部的手术室上部,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如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5.3.5条 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设计,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器。
第5.3.6条 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及冷却塔等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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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噪声检测标准第二部分:

GB/T19889.10—2006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10部分:小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GB/T19889.14—2010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14部分:特殊现场测量导则

GB/T20247—2006声学混响室吸声测量

GB/T21232—2007声学办公室和车间内声屏障控制噪声的指南

GB/T25079—2010声学建筑声学和室内声学中新测量方法的应用MLS和SS方法

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T50121—2005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GB/T50356—2005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CJ/T312—2009建筑排水管道系统噪声测试方法

JGJ/T170—2009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JG/T279—2010建筑遮阳产品声学性能测量

JJF1142—2006建筑声学分析仪校准规范 广州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检测设备方案混响时间是指在一个封闭的区域内,声源停止后声音“消逝”所需的时间。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3.3.1条 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第3.3.2条 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第3.3.3条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第3.3.4条 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条 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未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或者相关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拆除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并采取措施降低能耗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按要求实施节能改造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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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从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上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保护环境和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市在深入推进建筑绿色发展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不足,绿色建筑重建设、轻运行的现象仍然存在,各方主体责任边界不清晰;***绿色建筑项目较少,居住建筑评价标准较低,工业建筑尚未要求***实施绿色建筑;绿色建筑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公众参与度不高等等,亟待从立法层面深化国家关于绿色建筑的工作部署,解决绿色建筑发展痛点难点问题,完善绿色建筑管理体制机制,引导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行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建筑隔声检测扬声器。广州建筑工程隔声检测系统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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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未在质量保证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或者未在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处房屋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相关专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未对建筑物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尽到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责任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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