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覆补偿/赔偿范围如下:
采矿权价值损失:
为确定采矿权价值损失,一般由建设单位、采矿权人共同委托或其中一方单独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如建设单位、采矿权人认可评估结果,双方依据评估结果确定采矿权价值损失金额。如任一方不认可评估结果,该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聘请第三方矿业权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值损失进行再次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昆明专业撰写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公司,评估结果因评估方法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昆明专业撰写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公司、收益法等,收益法又分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等,昆明专业撰写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公司。如建设单位构成侵权,评估时应优先选用收益法评估,考虑采矿权人的投入及预期可能取得的收益等因素。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昆明专业撰写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公司
压覆补偿/赔偿范围
(一)137号文关于压覆补偿范围的规定为建议性、原则性规定
137号文是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性文件,强调的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管理职责。137号文关于压覆补偿的规定*为建议性、原则性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范,不能作为法院解决压覆补偿争议的依据。
(二)压覆补偿/赔偿范围
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其价值不仅包括采矿权人对其取得的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权利,还包括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的物权收益权。不论建设单位压覆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只要建设单位具有压覆矿产资源的行为,则就对采矿权人的物权收益权构成了损害。建设单位应赔偿采矿权人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如果建设单位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还应赔偿采矿权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昆明专业撰写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公司建设单位压覆矿产资源后是承担补偿责任还是赔偿责任?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需办理压覆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提交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办理压覆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程序,取得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但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涉及文件:**审查意见、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写要求:
⒈简要说明建设或规划项目的由来,以及项目的主管部门、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情况;项目选址选线情况;项目合同或协议的主要要求以及调查工作设计方案;资料收集情况和野外调查工作概况等,并附建设或规划项目的交通位置图。
2.简要叙述调查工作区及周边地区地质情况。
3.多方面介紹调查工作区及周边地区的矿区分布和开采利用情况,重点是调查工作区内已探明(包括地质简测探明)资源储量的矿区,对调查工作区内的矿区和采矿权登记范围与建设或规划项目保护(影响)范围之间的关系,在文字报告说明的基础上,另需用图、表形式予以具体反映,若交通位置图图面负担不重,矿区和采矿权登记范围与建设或规划项目保护(影响)范围关系图可与之合并。
4.详细叙述与建设或规划项目保护(影响)范围重叠、交叉矿区和采矿权设置情况,包括矿区、采矿权的位置、范围、矿区地质特征、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矿石类型、质量、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数量、质量、开采技术条件,以及采矿权人名称、开采范围和开采方式等。 编制压覆矿产报告的作用和意义。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明确,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压覆区压覆有矿产资源的报告应按《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编制。昆明专业编制压覆矿产评估
压矿报告调查评估区范围:一般取建设项目征地外延50-100米范围,特殊项目的调查评估范围由健身单位确定。昆明专业撰写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公司
压覆矿产评估范围的确定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的确定一般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为基础,适当扩展一定距离后圈定。具体扩展多少,需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压覆矿种、各地规定等因素。评估范围首先要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其次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或项目的特点来确定。
公路、铁路、桥梁、输电线路压矿评估范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能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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