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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报税流程

信息介绍 / Information introduction

【事项描述】

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5.《***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6.《***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7.《***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8.《***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在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0.《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

1.办税服务厅

全城通办: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微信(税务局):是()否(√)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实施查账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按季或按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受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相当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在一年内按月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个月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次月15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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