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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商业承***跟单保函的4大陷阱 切勿盲目乐观上

信息介绍 / Information introduction

警惕商业承***跟单保函的4大陷阱 切勿盲目乐观上当受骗,其实要了解公司的实力,有几条简便易行的渠道,去海关查询它的报关记录、关税缴纳情况,去国税查查它的增值税票流转,该公司业务量有多大、做什么业务、和谁在做业务瞬间一目了然。“金税三期”已经上线一年了,全国实现了国税、地税信息的互联互通,通过增值税票流转记录,基本能一眼看穿任何一家企业。

随着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意识的增强,没有哪一家金融机构会随随便便出具保函,因为出具保函意味着银行为自己加设了债务清偿义务,其内控程序是非常严格的。在工程、招投标、PPP项目等领域应用***的银行保函,都是开给有授信额度的企业,而且要通过银行严格的资信审查,在交纳保证金、手续费后才会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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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央企也一样,**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日益严格,对国企***考核、问责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国企体系内的企业互保都需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告,为其它不同所有制主体企业开具保函更是属于重大报批事项,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这类假章、假保函在票据市场上曾一度泛滥,其实一个电话,一份快递的书面函询即可问个水落石出,但遗憾的是,总有盲目乐观者上当受骗。

这类保函具有隐蔽性,章是真章,但出具保函并非该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甚至单位都不知情,而是某些内部工作人员,与出票企业里外勾连,利用金融机构或企业在印章、公文管理、行政管理上的漏洞,欺上瞒下私自出具的。

眼见并不为实的事情太多了,要落实一个行为是否**该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当起码应该在办公场所和该单位三个以上的职能部门分别沟通和落实,否则你所看到的可能就是骗子为你量身打造的“私人定制”狗血剧,一切都是特意隔离和营造出来的假象。

建议利益相关人要处处留心并积极取证,如能有事件全过程的视频材料及证人,章确实是该单位的公章的情况下,对方的此行为很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无论该单位是否知情同意,都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票据法上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之外的人所为的,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债务清偿为内容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46条、47条规定了保证的必要记载事项,第48条规定了保证禁止记载事项。票据上的保证要通过签章的方式记载于票据或粘单之上,且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商业承***的跟单保函显然不具备票据法上的保证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其实质属于民法上的担保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第六十二条: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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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差异对持票人的权利保障而言,差别是巨大的,票据法上出于保护持票人利益而做出的种种关于票据保证的义务、推定等规则均不能适用。从持票**益角度看,票据法上的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在效力方面主要的区别有两点: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微信手机同号1365724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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