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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如何避免内地与香港双重征税

信息介绍 / Information introduction

2006年8月21日《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新《安排》”在香港签署,并于2007年1月1日和4月1日起分别在内地和香港执行.如何避免内地或香港居民所得双重征税.如果不按照严谨严格的原则执行新《安排》,有可能导致新《安排》被非两地的税收居民滥用以套取优惠待遇,削弱新《安排》促进两地经济和谐发展的效果,损害两地的税收权益.需要注意判断以下几项:

一\居民身份判定

要享受新《安排》的有关优惠待遇,前提是必须成为内地或香港的税收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判定自然人是否构成香港税收居民应掌握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看这个自然人的长久居民身份属于哪个***\地区.也就是说,一个香港个人即使构成了其他***\地区的税收居民,只要他/她还没有放弃香港长久居民身份,就仍可享受新《安排》的有关待遇二\常设机构“来料加工”业务的纳税判定.以及香港企业为内地某项目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服务*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构成常设机构;

一、财产收益

对于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所组成的公司股份和转让其他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进行征税的条件,403号文都强调了“曾经”这个概念,也就是只有当股份持有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帐面价值曾经达到50%以上为不动产,或者股份持有人曾经拥有对方公司25%以上的股份,在转让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或公司所在地征税.

二、受雇所得

从事非**个人劳务的香港居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应当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了183天;二是该项报酬由内地居民雇主支付或**该雇主支付;三是该项报酬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负担.

三、**个人劳务

一是参考OECD新的税收协定范本,取消了专门的**个人劳务条款,通过修正新《安排》第三条有关“企业”的定义,允许对从事**个人劳务者按照固定性\持续性\经营性等标准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二是不再强调专业性概念,也就是本条不再*适用于会计师\律师\牙医师等从事所谓“专业性劳务”的个人,而是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从事**个人劳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这也是新《安排》推动和支持《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深入实施的体现.三是根据常设机构条款判定某从事**个人劳务的香港居民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后,应按照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法,而非企业所得税法,对其进行征税.

四、信息交换

信息交换,也就是一般税收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据***税务总局负责谈签新《安排》的领导介绍,香港方面坚持将“Information”一词翻译为“信息”,而对将其翻译为“情报”十分反感,充分体现了对保护纳税人隐私的高度重视.因此,内地税务机关在交换和核查香港方面的税收信息时,应严格遵守《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中的保密程序,严防泄密确保两地的信息交换渠道不因保密措施不力而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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