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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如果开展3方贸易,操作模式介绍

信息介绍 / Information introduction

如果中国A公司在香港设立一间香港B公司,然后用这间香港B公司来做中转贸易接美国C公司的订单

(如:USD:1000万),然后以合理的价格(如:USD:800万)由香港B公司下订单给中国的A公司生产和出口,这样香港B公司即能赚取200万的利润.

香港B公司,适用香港的税收制度,香港的企业所得税称为利得税,税率为纯利的16.5%,按照以上案例B公司利润200,扣除费用之后所剩的利润按照16.5%来缴纳即可.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还不含其他的税种.

而且如果所有的操作流程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话,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利得税征收属地原则的课税范围: “凡在本港经营的任何行业,所有利润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的人士(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缴税.若利润来自于香港以外的海外所得,则免交税.因此,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如在本港赚取的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的规定.USD:200万的利润因来自于美国海外所得,**终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免税,并不用向香港**缴纳任何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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