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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注册公司中秘书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信息介绍 / Information introduction

香港公司成立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相关条例如下:

(1) 公司须有一名公司秘书.

(2) 自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起,在根据第 67(1) 条交付处长的法团成立表格内指名为公司秘书的人,即担任该公司的首任公司秘书.

(3) 如某商号的名称根据附表 2 5(1)(c) 条于法团成立表格内指明,则所有在该表格的日期当日是该商号的合伙人的人,即担任有关公司首任联名公司秘书.

(4) 公司的公司秘书——(a) 如属自然人,须通常居于香港; (b) 如属法人团体,其注册办事处须设于香港,或须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5) 在——

(a) 公司秘书职位悬空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以致没有公司秘书能够行事的情况下,规定须由或获准由公司秘书作出的事情,可由任何助理公司秘书或副公司秘书作出,规定须向或获准向公司秘书作出的事情,可向任何助理公司 秘书或副公司秘书作出;

(b) 没有助理公司秘书或副公司秘书能够行事的情况下,规定须由或获准由公司秘书作出的事情,可由董事为此目的而一般地或特别地授权的有关公司的**人员作出, 规定须向或获准向公司秘书作出的事情,可向该人员作出.

 

何种情况下董事不可担任公司秘书 (1) 除第 (2) (3) 款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董事可担任该公司的公司秘书. (2) 私人公司的董事如属该公司*有董事,则不得兼任该公司的 公司秘书. (3) 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的公司秘书,不可是一个亦以该董事为*有董事的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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