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下列处理措施:减少结构使用荷载;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架设临时支撑;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而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一般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危房鉴定中对地基危险性鉴定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的位移等内容。鉴定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来确定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根据建造时间确定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相应规定取值。对地基危险性状态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上部结构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2、必要时宜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对地基的状态进行分析和判断,缺乏地质勘察资料时,宜补充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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