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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律师

信息介绍 / Information introduction

哈尔滨律师咨询网|哈尔滨**律师|承启苏柏林承启供

原告:**清,女,汉族,2010年9月1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街7号;

法定代理人**顺(系原告之父),男,汉族,1978年6月1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街7号,联系电话:157********。

委托代理人:苏佰林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男,2008年出生,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

法定代理人**特(系被告之父),男,1972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2****6,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3********;

被告:哈尔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西,联系电话:0451-8423****

地址:哈尔滨道里区**大街85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康复费****元。 

2、判令二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伤残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交通费**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4年11月15日,原告在被告哈尔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开设于道里区**大街85号的**儿童主题游乐园玩耍,当天17时12左右,原告在被告**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蹦蹦床娱乐项目上玩耍时,由于同在蹦蹦床上玩耍的被告**文与原告发生身体接触,导致原告受伤,原告父亲和被告**娱乐设备有限公司陶经理立即将原告送至哈尔滨市某医药机构进行诊治,临床诊断为:右股骨髁上骨折。

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二被告均未支付任何费用。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哈尔滨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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