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一百零三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一百零四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一百零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聘用机关、聘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律**组成,即墨区公务员机构。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即墨区公务员机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即墨区公务员机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公务员考试体测的标准,公务员考试培训就选考公会。即墨区公务员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八十四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即墨区公务员机构公务员面试如何备考,公务员考试培训就选考公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章 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报考者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公务员考试申论的必背金句,公务员考试培训就选考公会。
报考者在公务员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报考者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滨海新区的公务员待遇怎么样?公务员考试培训就选考公会。莱西进面率高的公务员行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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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章 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墨区公务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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