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1] 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罗湖房产律师代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罗湖房产律师代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罗湖房产律师代理,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深圳咨询专业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咨询委托。罗湖房产律师代理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一方债务?问律师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事情本身比较复杂,而是在举证证明的时候,没有证据支撑你所说的事实。因此,往往会出现很多让人不能理解的判决。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没有什么技巧呢?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往往有以下几个方法: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 在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时,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上述三种情况下,一方主张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且有证据支持的,法院会判决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文章开头举得小案例,即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妻子的一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恶意串通的,就可以不用担心多出来的债务了。 南山公司律师咨询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就找专业的张承忠律师。
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有哪些 问律师 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一定的原则进行裁判,也可以两种方式结合进行。在具体的分割方法上,视不同的财产形态可以进行平均分割、拍卖后分割、折价补偿、竞价分割。 平均分割即指夫妻双方平均分得财产,如现金、银行存款等即可进行平均分割。拍卖后分割是指对财物进行拍卖后,就拍卖所得价款夫妻间进行分割,如夫妻双方均不愿持有所有的财物,此财物即可拍卖后进行分割。折价补偿即指由夫或妻一方取得财物的所有权,同时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如对于无法进行实体分割的财物可采此方法。竞价分割是指夫妻双方对于某一特定财产进行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该财产,同时给予对方一定补偿。
问律师 企业刑事报案 企业内部合规任重道远,作为法务部门,在企业涉及刑事案件时,更应明晰刑事案件报案流程。本期推荐将从企业发现员工涉案的角度,详解企业刑事报案应当遵循的程序、准备的材料及后续的工作配合。 民刑交叉案件的报案选择 在报案的选择问题上还有一个关注要点,即民刑交叉案件的报案选择。实践中,企业的刑事案件大多都涉及到民刑交叉的问题,即案件既有刑事案件的因素、要受刑事法律的调整,也有民事法律的因素、要受到民法的调整。例如,合同诈骗罪,既有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也有对犯罪涉及的民事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还有犯罪涉及的单位的民事责任问题,等等。 民刑交叉案件问题比较复杂,在实务中的认定和操作难度也比较大,从报案的角度对民刑交叉案件提示两个问题点: 深圳咨询专业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咨询委托!
问律师 第十五条 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深圳企业找专业的法律顾问,就找张承忠律师。坪山合同律师去哪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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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罗湖房产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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