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中使用的集装箱一般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这些集装箱来源可能有三个:一是经营人自己购置使用的集装箱;二是由公司租用的集装箱,这类箱一般在货物的起运地附近提箱而在交付货物地点附近还箱;三是由全程运输中的某一区段承运人提供,这类箱一般需要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完成合同运输与该分运人订立分运合同后获得使用权。在国内多式联运中,衔接式多式联运通常称为联合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则称为联运公司。我国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武汉联运服务,只对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海商法》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则》中做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其他形式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国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并未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合同法》颁布后,武汉联运服务,武汉联运服务,无论是国内多式联运还是国际多式联运,均应符合该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规定,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多式联运业的发展壮大。协作式多式联运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运输企业。武汉联运服务
海陆联运是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远东/欧洲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货主提出的托运申请和自己的运输路线等情况,判断是否接受该托运申请。如果能够接受,则双方议定有关事项后,在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场站收据副本上签章,证明接受托运申请,多式联运合同已经订立并开始执行。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双方就货物交接方式、时间、地点、付费方式等达成协议,填写场站收据,并把其送至多式联运经营人处编号,多式联运经营人编号后留下货物托运联,将其他联交还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武汉联运服务多式联运是不同方式的综合组织,全程运输均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完成的。
多式联运有什么特点?随着全球贸易经济的进一步加深,我国成为了重要的进出口承载在基地之一,这就必然会促使我国现代化国际货代的迅猛发展,经过多年的蛰伏提升我国现代化国际货代呈现出了其独有的特点,下面本文就相关内容做系统各方面的解说。现代化海运多式联运的特点:运输载体越来越多,方式更丰富。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大幅发展,尤其作为重要的生产加工基地,我国承载着世界各国的产品生产,这就必然需要强有力的国际货代作为依托,确保生产内容的及时运输完成。
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1、责任统一,手续简便;2、节省费用,降低运输成本;3、减少中间环节,时间缩短,运输质量提高;4、运输组织水平提高,运输更加合理化;5、实现门对门运输;协议(多式)联运。它是指运输企业之间根据商定的协议开展的多式联运。比如,不同运输方式的干线运输企业与支线运输或短途运输企业,根据所签署的联运协议开展的多式联运,即属此种联运。与法定(多式)联运不同,在这种联运形式下,联运采用的运输方式、运输票据、联运范围、联运受理的条件与程序、运输衔接、货物交付、货物索赔程序,以及承运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等,均按联运协议的规定办理。与法定(多式)联运相比,该联运形式的较大缺点是联运执行缺乏**性,而且联运协议的条款也可能会损害货方或弱小承运人的利益。国际多式联运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在衔接式多式联运下,运输组织工作与实际运输生产实现了分离,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组织工作,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负责实际运输生产。在这种体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具有双重身份。由于国际多式联运具有其他运输组织形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这种国际运输新技术已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得到普遍的推广和应用。欧洲,远东/北美等海陆空联运,其组织形式包括海陆联运海陆联运是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远东/欧洲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一旦运输过程发生货损货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也可以简化理赔手续,减少理赔费用。武汉联运服务
多式联运是一票到底,实行单一运费率的运输。武汉联运服务
国际多式联运注意事项:国际多式联运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他是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或多式联运提单者,他承担自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的全程运输责任。国际多式联运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如为海/海、铁/铁、空/空联运,虽为两程运输,但仍不属于多式联运,这是一般联运与多式联运的一个重要区别。同时,在单一运输方式下的短途汽车接送也不属于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限制条件。武汉联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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